海南已禁止使用砖砌井,全面采用一次成型检查井

2015-06-17 15:09:06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各市县水务局、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三沙市经济发展局,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等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2004年第218号文件)、《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的规定,为彻底解决我省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砖砌筑污水检查井的内渗外漏问题,保护和改善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在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砖砌筑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成品塑料检查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污水检查井;对原有的砖砌筑污水检查井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改造完毕,并将改造情况报市县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成品检查井。
三、城镇污水管道的产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并应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接口密封性、抗冲击性,管道系统不渗漏,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城镇污水管道禁止使用平口、企口混凝土排水管(≤500mm)。
四、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各类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和禁止使用产品的各类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污水检查井及管道施工监管,现场校核竣工图纸和闭水试验的准确性,并抽干或降低检查井内水位(管口至少露出1/3),全面检查井内和管道的施工质量,是否有封头、淤塞等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应不予验收合格,直至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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